乡镇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加强我镇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及省、市、区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领导班子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按照上级和镇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参与研究制定本镇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和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落实到位。
2、明确分管单位抓好党风廉政的职责。
3、听取所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了解所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对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应及时打招呼,重大问题及时向组织报告。
5、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从严监督管理党员干部,杜绝吃拿卡要,遏制腐败现象。
6、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7、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的执行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8、支持执纪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所分管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班子成员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理,致使党风廉政建设达不到上级要求的。
2、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或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行为的。
4、默许、授意、指使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知情不报、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6、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行为不责成有关机关查处或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依纪查处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个人写出检查,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党委书记:
责 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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