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从上可以看出,议案的发文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受文机关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功用为提出审议事项和审议请求。
议案的特点:
1.行文的定向性
议案不是普发性公文,在行政机关只能由人民政府行文,行文时,发文机关可以署政府主要负责人。议案只能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文,不能向别的任何部门和单位行文。
2.内容的说服力
议案涉及的内容是其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该地区(域)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因此,提交议案一定要把理由和根据写清楚,要言之有理,具有说服力。
议案的种类:
1.立法议案
立法议案主要是二种:一是政府机构制定了某项法律或法规之后提请人大审议通过时用;二是建议、请求某行政机构制定某项法规时用。
2.任免议案
行政机关向权力机关提请任命、免去或撤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请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议案。
3.建议议案
以行政部门的身份向权力部门提出建议,也可以使用议案。
议案的一般写法:
议案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几个部分构成。
1.标题
(1)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组成。
(2)事由、文种组成。
2.主送机关
议案的主送机关,只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能是其他机关。主送机关要采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3.正文
议案的正文主要包括案由、事项、结尾三个部分。案由,即提出议案的理由、根据。文字要简明扼要,又要把提出议案的理由说充分。事项,即议案中提出要求审议的具体事项,如措施、方法、方案等。结尾,即议案的结语,主要是提出的请求。一般采用习惯用语“现提请审议”、“请审议决定”等。
4.落款
标明政府机关名称或政府负责人职务、姓名;写明成文时间。
议案的写作要求:
1.行文要严格规范
议案的行文规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议案只能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提请审议事项,行政机关的其它事项需要与权力机关沟通时,不能使用议案行文;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提请审议事项时只能使用议案行文,而不能用其它文种行文。
2.内容要重在说理
一般情况下,凡议案的提请者要到会做一些说明,并解答代表们提出的问题,因此草拟时,一定要把理由和根据说得极其清楚,有很强的说服力。